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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沙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收缴所得赃款6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8年3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未减过刑。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罪犯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2月9日至12月14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三月获得监狱表扬。其贪污、受贿所得赃款共计93540元于2015年7月27日上缴300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贪污罪、受贿罪却未全额上缴赃款,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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