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成盾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2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以上。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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