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以(2010)新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被昌*回**人民法院以(2012)昌中刑执字第564号裁定书减刑一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被昌*回**人民法院以(2014)昌中刑执字第149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2月9日至12月14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患有丙肝、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被监狱认定为病犯。于2015年9月份保外就医,诊断为肝硬化。二〇一四年二月被评为监狱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二〇一五年七月获得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患有丙肝、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被监狱认定为病犯,但在监区从事生活区安全岗岗位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吃苦耐劳,养成较好的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该犯此次减刑周期间隔期在一年六个月以上,服刑期间表现突出,多次获得奖励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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