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诈骗罪、行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疆巴音**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1)巴*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新疆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于2015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警官刘**、程*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吴**、艾**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反省罪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对张**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表扬奖励五次,2013年11月获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其他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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