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茂高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礼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监狱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何**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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