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8年12月8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以(2009)阿市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豪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2011年10月19日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阿**减字第1094号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全部不变。2013年6月24日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减字第734号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全部不变。余刑至2018年1月2日。

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在服刑中的表现,于2015年11月6日进行开庭审理,阿克苏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白*、张*出庭执行职务,新疆塔里木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到庭监督,社会矫正机构阿克苏市司法局未出庭但出据了书面意见,阿**区人大、政协工委指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人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年5月30日、2014年1月20日、2014年8月4日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3年1月10日、2013年4月3日、2013年4月16日、2013年7月12日获狱政表扬4次;2013年10月12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5年4月28日共获得季度表扬6次。另查,罪犯王*现在患有2型糖尿病、低蛋白血症、中度贫血、乙型肝痰、慢性胰腺痰、腰椎骨折、左侧坐骨结节褥疮等病症,并持有肢体一级残疾人证。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后再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材料、阿克苏市司法局假释调查评估报告意见书、罪犯王*的医疗诊断证明、体检及治疗报告、残疾证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本人病情照片在卷佐证,证人同监罪犯张**当庭作证。法庭上,执行机关认为该犯符合老、病、残犯假释的有关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予以假释,检察机关无不同意见,社会矫正机构出据书面意见同意假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患有严重疾病,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不变,假释考验期自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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