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师*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师壮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壮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