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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