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郸市复兴支行诉被告任**、张**、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郸市复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郸市复兴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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