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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徐**、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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