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徐**、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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