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自开与被告唐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自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自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韩自开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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