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门经销处与被告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门经销处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门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梦梦木门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区梦梦木门经销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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