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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