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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师壮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壮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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