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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诉被告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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