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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盘锦施壮惠丰水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刘**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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