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盘锦天**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龙**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锦天**团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龙**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盘锦天**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和被上诉人辽宁龙**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4月10日签订了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中第三条可知,工期应于2010年8月30日竣工,现被上诉人庭审承认交工日期为2010年9月8日,存在延期交付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应对延期交付的原因予以查明,以确定被上诉人应否予以赔偿;根据上诉人提供的大洼县公证处保全的证据,以及上诉人委托第三方盘锦宏**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安装的门窗进行维修,并且支付了维修费用的事实,可以初步认定被上诉人安装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二审中又对该门窗的质量问题和维修费用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不宜在二审中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3元,退还给上诉人盘锦天**团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