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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盘锦市**有限公司盘天化支行与被上诉人盘山**有限公司、盘锦旺**有限公司、盘锦**限公司、盘山县**用菌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盘锦市**有限公司盘天化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二初字第00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原审被告刘**、王**住所不能确定,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虽提供被上诉人刘**、王**的住所,但按其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上诉人刘**、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一审法院释*应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上诉人未予办理,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0元,退回给上诉人盘锦市**有限公司盘天化支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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