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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吕**、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吴**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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