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白**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上诉人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