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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