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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