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万**限公司为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盘锦万**限公司25元,由原告盘锦万**限公司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盘锦荣**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盘锦荣**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盘锦万**限公司诉被告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万丰**限公司诉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辉诉许翠兰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盘**有限公司诉被告孟**、赵**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大洼县新立农场诉被告柴**、费**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薛*财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