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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蔡*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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