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蔡*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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