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盘锦荣**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盘**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锦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盘锦荣**限公司25元,由原告盘锦荣**限公司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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