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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与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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