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原告赵**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贾**与被告林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安*、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某新材**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调兵山*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金*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盘锦荣**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与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x与被告杨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边虹光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盘锦荣**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