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1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因原告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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