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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贾**与被告林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贾**与被告林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贾**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李*、贾**预交),全额退还原告李*、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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