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与被告杨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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