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新材**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调兵山*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被告已经和解,原告某某新材**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新材**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新材**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调兵山*某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未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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