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诉被告李*、昌图县某燃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于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对被告李*、昌图县某燃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0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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