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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大石桥**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大石桥市**设计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2年11月,原告找被告装修大石桥市碧海明都小区西门外的“玉华园茶楼”,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在签定合同时被告向原告虚报了很多工程量。比如茶楼一层只有5个房间,但被告却报了6个房间。又比如“刮大白”一项每个包房都多报了100多平,工程完工验收时原告才发现被告虚报工程量这一事实,此时原告已向被告多付了约380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装修款3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审理中查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处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柒佰伍拾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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