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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被告调兵山市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调兵山市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调兵山市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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