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调兵山市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调兵山市某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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