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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