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0(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曹某某1100元,原告曹某某自行承担1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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