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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调兵山市**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调**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某某25元,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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