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为与被告徐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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