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厂房、土地予以查封,保全金额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陈*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厂房、土地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