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铁岭市**有限公司、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厂房、土地予以查封,保全金额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陈*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厂房、土地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