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继承人陈**(已去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继承人陈**(已去世)所有的位于铁岭市**动器厂的一处厂房(房权证号:A001772,面积637.6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的继承人陈**(已去世)所有的位于铁岭市**动器厂的一处厂房(房权证号:A001772,面积637.6平方米)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