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谷*甲、谷*乙诉被告刘某某、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甲、谷*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谷*甲、谷*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甲、谷*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原告谷*甲承担471元,原告谷*乙承担47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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