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甲诉被告凌海市**村民委员会、田*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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