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在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予以冻结(卡号:6210260500002181876),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在铁岭市清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20万元予以冻结(每月冻结2千元,自2016年2月1日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