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乔**诉被告铁**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乔**撤回对被告铁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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