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静与被告铁岭狮**限公司、辽宁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静撤回对被告铁岭狮**限公司、辽宁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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