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赫长英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赫长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赫长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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