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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诉称:李**、吕**于2015年12月26日签定了车库买卖合同,吕**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靖宇**园小区11号楼9号车库出卖给李**,车库总价款为人民币92000元,定金为5000元。故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李**、吕**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车库买卖协议有效,吕**向李**交付靖宇**园小区11号楼9号车库。

被告辩称

吕**辩称,车库买卖合同是其与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吕**没有交付车库的原因是李**还没有给付剩余价款,只给付了5000元定金,李**把剩余的钱给吕**,吕**向其交付车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库买卖合同、收据,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与吕**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至成立时生效u0026rdquo;的规定,判决如下:李**与吕**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有效。李**将余款87000元给付吕**后,吕**将靖宇**园小区11号楼9号车库及相关手续一并交付李**。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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