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化市亿**有限公司诉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亿城房地**有限公司诉被告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联系电话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而原告亦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完成送达,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提起的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而且原告也承认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通化市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4元,退还给原告通化市亿城房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