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刘**、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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