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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艳诉李**、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诉被告李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及保全费660.00元,共计1,185.00元,由原告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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