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2元减半收取5716元,由原告通**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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