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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民委员会诉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化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2元减半收取5716元,由原告通**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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